成立前提:履行的提示及说明义务(民法典第496条)
无效规定: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具体说明:
一、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般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本法总则编第6章第3节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规则,格式条款具有该节规定无效情形的当然无效。主要包括:
(一)根据本法第146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根据本法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三)根据本法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四)根据本法第154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五)根据本法第506条的规定,合同中两种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不合理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一)不能仅因为格式条款是“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就认定其为无效条款,要以“不合理”为前提,“合理”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只要不具备合同无效情形,也是有效的。
案例:
1.开发商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补充协议约定任意解除权条款,该条款未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属于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应为无效——赵廷洲诉重庆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渝05民终4405号
【案例要旨】在商品房销售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任何一方均享有无条件的合同解除权,对于其效力的判断,应从是否属于约定解除权的范畴、是否违反价值位阶原则的角度,运用限缩解释方法并结合民法典及合同法的基本精神予以综合审查认定。
2.经营者以格式条款等方式设定的最低充值金额限制应认定无效——刘智超诉同方知网公司要求确认最低充值限额条款无效案(2018)苏0508民初7333号
【案例要旨】经营者以格式条款等方式设定的最低充值金额限制,无故占用了消费者的资金,额外增加了消费者申请退款时的负担,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3.6. 缩小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范围的格式条款无效——王某某诉某财产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险公司利用其强势地位以预先设定的格式免责条款,缩小第三者的范围,以最大化免除自己的责任,有失公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格式化条款对保险人或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员的家庭成员不予赔偿,属于人为故意缩小第三者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之规定,保险公司提供的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以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为无效条款。
三、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例如,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后,有通过诉讼救济的权利,这是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如果格式条款规定,纠纷发生后,不得提起诉讼,则是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当然无效。
认定“主要权利”不能仅仅看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是什么,而应就合同本身的性质来考察。如果依据合同的性质能够确定合同的主要内容,则应以此确定当事人所享有的主要权利。
案例:“不支持售后维权”的霸王条款无效——张某与吴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网络交易平台“不支持售后维权”的条款属于不合理地免除了经营者责任,排除了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其他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