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7年,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何某某在某某市某某区家滚筒加工厂,内设两条生产线,其中一条生产线由被告人杨某某经营,另一条生产线由被告人赵某某、何某某合伙经营。2018年*月至2018年*月期间(4个月),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何某某让被告人宋某某负责倾倒该加工厂的工业废水,被告人宋某某用吸粪车四次将该加工厂的工业废水倾倒至某某街道某某生活污水泵站旁边的窨井内,总计排放废水7余吨。经某某区环境保护检测站抽样检测,样品呈酸性,该样品的化学需氧量、铜、铬、镍超标;经某某市环境保护局某某分局认定倾倒的废水系危险废物;经某某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鉴定评估,某某街道某某村滚(辊)筒加工作坊排放废酸案件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2400元、固定资产损失38892.85元、鉴定评估费20000元,合计81292.85元。
辩护思路:被告人何某某当庭认罪,且已退赔或缴纳相关损失,并取得相关单位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案件结果:何某某犯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